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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再次明確集采機構獨立法人地位
發(fā)布時間:2016-01-05 11:22:23財政部日前印發(fā)《關于貫徹落實整合建立統(tǒng)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5〕163號,以下簡稱《通知》),旨在就《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整合建立統(tǒng)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63號,以下簡稱《方案》)的相關要求作出說明。其中的亮點之一再次強調集中采購機構的獨立非營利事業(yè)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權,有條件的集中采購機構可為其他公共資源項目進場交易提供便利,并保持公共資源項目的公益性特點和遵循非營利原則,不得違規(guī)收取費用。
《通知》提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方案》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對前期試點中出現(xiàn)的有關違法違規(guī)問題進行清理糾正,并依據(jù)《政府采購法》第16條、第60條規(guī)定,重新明確集中采購機構的獨立非營利事業(yè)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權,保證集中采購機構依法獨立對外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
業(yè)內專家表示,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黨和政府作出了依法治國的戰(zhàn)略部署,并再三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jù)”。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改革,如何處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與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關系,是難以回避的問題,處理的依據(jù)則是法律規(guī)定和行政命令孰輕孰重。
“讓人遺憾地是,《方案》出臺之前,很多地方政府以一紙行政命令,隨意取消當?shù)丶胁少彊C構的獨立法人地位,將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業(yè)務交給新成立的機構,管采不分,走改革的回頭路,險些葬送十多年的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成果。在改革的關鍵時刻,《通知》重新明確集中采購機構的獨立非營利事業(yè)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權,讓人為之一振。但這幾年很多地方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已經被取消,機構如何恢復,需要多久才能恢復,這仍然是一個大難題。”該專家由衷地說。
《通知》另外提出,在保障政府采購項目交易效率的基礎上,集中采購機構應允許其他公共資源項目進入現(xiàn)有場所進行交易。對進入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場所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要保持公共資源項目的公益性特點和遵循非營利原則,不得違規(guī)收取費用。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能實現(xiàn)交易信息與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tǒng)共享并符合監(jiān)管要求的,其所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在現(xiàn)有場所進行交易,也可以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一位集中采購機構資深人士認為,這是對《方案》“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應充分利用現(xiàn)有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購中心或其他交易場所,滿足交易評標(評審)活動、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xiàn)場業(yè)務辦理需要”規(guī)定的充分回應。
“相對其他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大多數(shù)集中采購機構,特別是一些省級政府采購中心,都有完備的開評標場所和相關設備設施,電子化程度也相對較高。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如果不充分利用集中采購機構的現(xiàn)有條件而另起爐灶,不僅會造成大量的資源浪費,也有違《方案》精神。就我了解到的情況,北方某省級采購中心,兩年前就開始為社會代理機構免費提供開評標場所,水費、電費甚至是餐費,一年花費幾十萬元也在所不惜。”該人士表示,從這個角度看,有些地方選擇以集中采購機構為基礎組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一個較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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